2011年8月9日星期二

人权与人权灾难国

先请读者了解什么是“人权”(Human Rights)。

《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大会于19481210日通过的一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文献。鉴于第二次世界大战造成的惨不堪言的战祸,国际社会要求将保峰人权与保障和平联系起来。宣言是国际人权宪章体系的第一个文件,共30.

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在法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  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二)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一)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二)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一)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二)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二)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一)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二)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一)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二)任何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一)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政务;   (二)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一)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三)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四)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著、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二)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

第二十六条(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二)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三)父母结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一)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二)人人以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创作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一)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确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三)这此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体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人个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于1954年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A公约草案)、《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B公约草案)分别提交第九届联合国大会并在1976年获得通过。从此,这三个人权公约被称为国际人权公约。中国也是这些公约的支持者。

AB两公约的序言以相同的内容载明:“鉴于依据联合国宪章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而且不可割让权利的确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确认依据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人可以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如同享有其经济、 社会和文化权利一样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公民及政治自由和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

A公约包括序言和五部分正文,共31,内容涉及工作条件、工会、社会保障、家庭保护、生活水准和健康标准、教育和文化生活;规定这些权利应逐步地、无歧视地充分实现;缔约国应定期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交报告,由后者进行研究,提出一般建议,并鼓励采取必要的国际行动帮助缔约国执行公约。B公约包括序言和六部分正文,共53,内容涉及迁移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良心和宗教自由、意见与表达意见的自由、和平集会、结社自由、参加公共事务和选举,以及居于少数地位的人的权利等问题。

公约禁止任意剥夺生命、酷刑、残忍或侮辱人格的待遇或刑罚、奴役、强迫劳动、任意逮捕或拘禁、任意干涉私生活、战争宣传,以及构成煽动歧视或暴力的鼓吹种族或宗教仇恨的行为。该公约设立人权事务委员会,审议缔约国关于为实现公约而采取措施的报告和根据任择议定书指控侵犯权利的来文。

B公约议定书包括正文14,规定授权人权事务委员会对自称因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遭受侵犯而成为受害者的来文加以审议,但只限于针对议定书缔约国的指控。
国际人权公约以《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但在内容上有所发展:①对于人权宣言中引起各国争议的条款,如第17条“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第28条“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等条款,公约未再列入。②对于宣言未涉及的一些内容公约有所增补,B公约第20条规定:“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都应以法律禁止”。③最重要的增补是,确认“所有民族均享有自决权”和“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
该公约的签订,反映了一大批新兴的第三世界民族独立国家加入联合国后,人权的观念和内容的重大变化和发展。公约将《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的权利,以法律形式固定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各缔约国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对国际政治和国际法产生了广泛影响。

如果你仔细地看过了前面的公约,现在你可以了解为什么人家称呼中共国是人权灾难国了。最不可解的是它竟然还是签约的成员国。一个在国际公约上签字却又拒绝履行的国家,我不知道该如何形容它,难怪有人直接就叫它:流氓政权。

『本文链接:《人权的对立面是“君权”而不是“主权”》(8/2011)』


3 条评论:

  1. 你们全都滚回你的百度啊 来谷歌干啥 真是自找没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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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啧啧啧,忘祖的家伙哦,你的长辈们真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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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翻墙出来却还忘不了自己奴隶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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