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8日星期二

西方颠覆?地方革命?


北非自突尼斯首发茉莉花革命以来,已经陆续进入革命体系(revolutionary system)的成熟时期,形成了阿拉伯之春运动。世界上的民主国家对这种令人鼓舞的现象纷纷给予喝彩,唯独中、俄、伊、朝等国不高兴,认为这是西方国家势力颠覆造成的结果,而不是北非人民自己的意愿和决定。
 
中俄等国的这个说法正确吗?到底北非人民是受到西方势力的蛊惑而行动,还是因为不满独裁政权的暴政而行动?要判断这个说法的正确性,就须要从革命与革命战争的特征来判断。

如果是西方的颠覆,那只能形成对一小部分人的影响,也就是西方只能指使一部分人叛乱而无法形成大规模的革命,因为相对于独裁统治而言,独裁体系的封闭系统对广大人民的思想控制更有效。而如果系统对大部分人民失效,那就证明了是独裁统治的失败,失败原因可以是体制本身的不正义和统治手段的不得人心所导致的人心思变。

从北非诸国的转变看,它们主要还是因为发生了革命。也就是说有绝大部分的人民参与叛乱形成了革命战争(revolutionary war)。而只要是革命战争,它就有以下的共同特征:
  • 革命目标以匡扶正义(推翻独裁者)为主,而不是其它(如领地、生活等);
  • 革命方式有可能先在国外建立基地并在时机成熟时在国内形成气候;
  • 革命范围从叛乱开始并逐步扩大占有领地与获得越来越多人民的支持;
  • 革命阵营里尽管派别林立,但还是同仇敌忾,携手合作;
  • 革命战略是消耗战和游击战,以保存本身元气;
  • 革命成功后,革命团体可能仍然分裂,但会有一个具号召力的集团获得国际承认而负起整合与重建的任务。整合过程长短不一,短的几个月,长至几年;而重建过程则需要漫长的几十年。

以突尼斯为例,它的经济实力在北非是最好的,但仍然免不了发生革命。革命之初,以国际社交网站为基地,并在以年轻人为主流的人民身上形成气候,造成统治阵营里的高级官员纷纷倒戈,到最后导致最高统治者投降下台。其它如利比亚、埃及、也门等倒台的方式莫不与此大同小异。

一个系统的崩溃首先必定是由于该系统是封闭的,然后是内外差距使系统内部不可避免出现熵增(病变或溃败),并因这个不稳定态而导致势函数变化而突变(解体),忽略了系统内部长期的状态而纯粹怪罪于系统外的作用力,这不是正确的认识思维和逻辑判断,而是病态的仇外情绪在作祟。

『本文链接:《叛乱、革命、内战都有国际法的权益地位》(12/2012)、《什么是革命的必要条件?》(8/2011)、《他国不得干涉一国内政?才不!》(9/2011)』

2012年12月17日星期一

叛乱、革命、内战,都有国际法的权益地位


叛乱、革命、内战是三个“家族相似”(维特根斯坦语)的概念,一般人使用都很随便,但是国际法对它们却是有一定的界定,界定错误就会导致不同的政治和法律效果,所以我们还是得认真对待,谨慎从事。

叛乱(insurgency),是指一国之内某些意图破坏政府组织、窃据国土,或以非法手段变更国家宪法以及颠覆政府的团体,也称叛乱团体。叛乱一般都是突然发生,夺得了部分领土。叛乱团体若能证明自己是正义的(被压迫)并能与政府军形成对峙,则其地位就有可能在其后获得国际承认。

为了匡扶正义,使叛乱团体与执政团体各自遵守约定,减少互相伤害,并损害外国侨民与其它国家利益,国际法赋予叛乱团体某种法律地位和权益,例如叛乱团体的军事措施,执政团体不得视为是恐怖或海盗行为;叛军若被逮捕,不得残酷虐待或杀害,应一律视为战俘,享受战俘待遇。可是这个规定在过去很少被发生叛乱的执政团体承认与执行。无论如何,非人道对待叛乱团体还是要受到国际谴责的。

叛乱如果得到人民广泛的支持,就演变成革命。革命(revolution),指的是以一种暴力抗争的方式来推翻既有的政权,对于执政团体来说,暴力变更显然就是非法且不可接受的,但对革命者而言,则是因为没有其他途径可以达至变更国体这个目标所采取的非常手段,具有正义的合理性。中国人把革命叫做“起义”,道理就在这里。

革命一定是来自人民,其对立面是反革命,因此也一定是指执政团体。在21世纪,由于国际法的修订,反革命一方如果动用军队进行对人民的杀戮,则构成反人类的行为,情况危急的话,就会引发国际干涉(参见拙帖《一国内政他国不得干涉?才不》)。

中共靠革命起家,但立国后却将“革命”一义绝对化,把反对者一律视为“反革命”,将他们抓去坐牢或枪毙,这个做法不但于理不通,且违反正义精神。中共在90年代后将这个罪名改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这个罪名的荒唐在于它将个人表达思想的权利曲解为是叛乱团体的颠覆行为,形成典型“因言获罪”的思想迫害。在21世纪,这样的指控不只欠缺正义性,也是完全违反国际公约的。

革命必须有大部分的人民参与才能构成,也就是说,人数是决定因素,但具体要多少人才算革命,这个界定还是模糊的,但是一般也必须构成对执政团体有力的挑战才能算是革命。这个挑战不一定是指在前线冲锋陷阵的叛军,也包括后方支援和态度上反对执政团体的成员。

支持革命者都是企图改变现状者,这也就与安于现状或既得利益者冲突,如果两造人马都具有一定的人数,就会构成激烈的斗争和暴力冲突,这就是“内战”(civil war,也叫做“公民战争”。

革命可以是内战的原因,也可以是内战的结果。它可以是,革命产生了内战,并在最后推翻了政权,获得统一,如中华民国的建立;也可以是,国家一开始因内部歧见发生内战,之后又异军突起,爆发革命,继而夺取了原有政权,如1917年的俄国革命。

只要有内战,就会进入“交战状态”(belligerency)。这时候叛乱团体就有获得国际社会承认的机会,不过这是一个政治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也就是叛乱团体本身是否具有正义性的界定问题。若获得承认,则叛乱团体就具有合法开战的权利与职责,具有国际地位,可以接受各种国际支援(包括军援),也有权利管辖其所控制的领域。

叙利亚自由军在与阿萨德的政府军激战一年半之后,终于获得了欧盟和美国以及其他国际社会的承认,也就在于它获得了应有的革命正义性,自然也就获得了叙利亚的统治权。与此相反,阿萨德的政府军由于从一开始就滥杀无辜,违反了21世纪的文明准则,失去了统治的合法性,因此也就被国际社会所唾弃。

了解了“叛乱”、“革命”与“内战”的关系及其相应的国际权益,我们就能清楚认识到统治的权利与革命的权利都是同时存在的。一国政权之统治若无法满足其人民的需求,则人民有权要求它下台,它也只能乖乖下台,若它动用军队射杀反对它的人民,则国际法规定国际社会可以协助该国人民革命并推翻该政权。这也正是“造反有理,革命无罪”的最佳依据。

『本文链接:《他国不得干涉一国内政,才不?》(9/2011)、《正义的蛋糕该怎么切?》(8/2011)』



2012年12月2日星期日

中共化的马克思理论不具有特殊性


真理具有普遍性,也就是说这个道理是中外古今都适用,如果有人反对这个说法,且认为自己的道理是只适合自己,是自己所独特具有的“特色”,那么他所说的就不是真理,而是歪理、邪理,因为他的这个理欠缺普遍性。

中共把这个刻意“特色”化的做法说成是一种“特殊”,也就是说它具有相对于普遍性的“特殊性”。这个说法正确吗?答案是错了。

错在它混淆了“特殊”与“特别”的意义。在哲学上,“特殊”(particular),它是相对于普遍(universal)而言。比如下例:

普遍性:高校,  教授,  讲堂
特殊性:浙大,教授,401讲堂

普遍性是指类项目,而特殊性则是指其内的个体项目。所以,从特殊我们可以推论出普遍,这是因为特殊性可以通过语言化为概念再转化为普遍性的概念,一切知识真理都是如此形成的。这个普遍性也就包含着客观性。

也就是说,个人的经验虽然是主观的,但因为有概念的共同认识,在逻辑推论的协助下,经过公开审查之后也能超越个人的主观性,而具有客观性并形成普遍性。

大学之所以叫做university,其道理也就在于它是研究和传授普遍性(universality)知识真理的地方。这些普遍性知识,具有的不只是事实,其背后也包含着价值,也就是普世价值(universal values)。

中共反对这些说法,反对真理具有普遍性的说法,总认为这些只是“西方”一面之词的邪说,也反对普世价值,而其所推崇的所谓真理却更是逃避公开审查。由此可证,中共所谓的“特殊”并不是类项目其内的个体项目,而是不兼容的另类(extraordinary)或异常(unusual)

特殊是允许个体拥有自己的特色的,比如上例的浙大,它也拥有自己作为大学的特色。但是以“特色”来反对普遍却是毫无道理的,以为自己有特色就是一种特殊,因此就可以不认同普遍,其实是一种认识上的错误。中共认为自己的特色是一种“特殊”,而其实它想传达的是“特别”(special)的意思,也就是发生了概念上牛头马嘴的错误置换。

这已经不是《九评共产党》所说的“滥用特殊性”,而是彻底误用了。这不会是出自无知,而是想故意撒谎来欺骗一般民众以达到它非法统治的目的。

『本文链接:《中共国只有高校,没有University》(10/2012)、《中共反普世价值是自死路》(6/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