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7日星期一

叛乱、革命、内战,都有国际法的权益地位


叛乱、革命、内战是三个“家族相似”(维特根斯坦语)的概念,一般人使用都很随便,但是国际法对它们却是有一定的界定,界定错误就会导致不同的政治和法律效果,所以我们还是得认真对待,谨慎从事。

叛乱(insurgency),是指一国之内某些意图破坏政府组织、窃据国土,或以非法手段变更国家宪法以及颠覆政府的团体,也称叛乱团体。叛乱一般都是突然发生,夺得了部分领土。叛乱团体若能证明自己是正义的(被压迫)并能与政府军形成对峙,则其地位就有可能在其后获得国际承认。

为了匡扶正义,使叛乱团体与执政团体各自遵守约定,减少互相伤害,并损害外国侨民与其它国家利益,国际法赋予叛乱团体某种法律地位和权益,例如叛乱团体的军事措施,执政团体不得视为是恐怖或海盗行为;叛军若被逮捕,不得残酷虐待或杀害,应一律视为战俘,享受战俘待遇。可是这个规定在过去很少被发生叛乱的执政团体承认与执行。无论如何,非人道对待叛乱团体还是要受到国际谴责的。

叛乱如果得到人民广泛的支持,就演变成革命。革命(revolution),指的是以一种暴力抗争的方式来推翻既有的政权,对于执政团体来说,暴力变更显然就是非法且不可接受的,但对革命者而言,则是因为没有其他途径可以达至变更国体这个目标所采取的非常手段,具有正义的合理性。中国人把革命叫做“起义”,道理就在这里。

革命一定是来自人民,其对立面是反革命,因此也一定是指执政团体。在21世纪,由于国际法的修订,反革命一方如果动用军队进行对人民的杀戮,则构成反人类的行为,情况危急的话,就会引发国际干涉(参见拙帖《一国内政他国不得干涉?才不》)。

中共靠革命起家,但立国后却将“革命”一义绝对化,把反对者一律视为“反革命”,将他们抓去坐牢或枪毙,这个做法不但于理不通,且违反正义精神。中共在90年代后将这个罪名改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这个罪名的荒唐在于它将个人表达思想的权利曲解为是叛乱团体的颠覆行为,形成典型“因言获罪”的思想迫害。在21世纪,这样的指控不只欠缺正义性,也是完全违反国际公约的。

革命必须有大部分的人民参与才能构成,也就是说,人数是决定因素,但具体要多少人才算革命,这个界定还是模糊的,但是一般也必须构成对执政团体有力的挑战才能算是革命。这个挑战不一定是指在前线冲锋陷阵的叛军,也包括后方支援和态度上反对执政团体的成员。

支持革命者都是企图改变现状者,这也就与安于现状或既得利益者冲突,如果两造人马都具有一定的人数,就会构成激烈的斗争和暴力冲突,这就是“内战”(civil war,也叫做“公民战争”。

革命可以是内战的原因,也可以是内战的结果。它可以是,革命产生了内战,并在最后推翻了政权,获得统一,如中华民国的建立;也可以是,国家一开始因内部歧见发生内战,之后又异军突起,爆发革命,继而夺取了原有政权,如1917年的俄国革命。

只要有内战,就会进入“交战状态”(belligerency)。这时候叛乱团体就有获得国际社会承认的机会,不过这是一个政治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也就是叛乱团体本身是否具有正义性的界定问题。若获得承认,则叛乱团体就具有合法开战的权利与职责,具有国际地位,可以接受各种国际支援(包括军援),也有权利管辖其所控制的领域。

叙利亚自由军在与阿萨德的政府军激战一年半之后,终于获得了欧盟和美国以及其他国际社会的承认,也就在于它获得了应有的革命正义性,自然也就获得了叙利亚的统治权。与此相反,阿萨德的政府军由于从一开始就滥杀无辜,违反了21世纪的文明准则,失去了统治的合法性,因此也就被国际社会所唾弃。

了解了“叛乱”、“革命”与“内战”的关系及其相应的国际权益,我们就能清楚认识到统治的权利与革命的权利都是同时存在的。一国政权之统治若无法满足其人民的需求,则人民有权要求它下台,它也只能乖乖下台,若它动用军队射杀反对它的人民,则国际法规定国际社会可以协助该国人民革命并推翻该政权。这也正是“造反有理,革命无罪”的最佳依据。

『本文链接:《他国不得干涉一国内政,才不?》(9/2011)、《正义的蛋糕该怎么切?》(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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