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8日星期日

不可不知的“员工人权法案”

员工人权法案(A Bill of Right for Employees,亦译“雇员权利清单”)是国外对本国员工人权的一种保护条款。中共国虽然号称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可是在这方面却明显与世界文明脱节。在中国,雇佣市场永远是雇方市场,员工贱价出卖劳动力,做牛做马,饱受剥削,受尽种种歧视和不公,工作的稳定性也因体制的任意性显得毫无保障,而政府对此基本上不闻不问,这样的国家竟然还自称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让人倍觉嘲讽。

这个员工人权法案,其规则与执行在文明国家可能在细节上有所出入,但基本精神不变。本帖以香港叶保强博士的《人权的理念与实践》一书为依据节录之,内容如下:

(一)每个人对职位有平等权,并且在在职位上有平等被照顾的权利。不能以宗教、性别、种族、肤色,或经济状况歧视雇员。
(二)每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三)每个雇员有工作权利。通过一段试用期之后,雇员就有工作的权利。只有在下列的情况之下他才可被解雇:1。工作表现低劣;2。在公司内或公司外触犯法律;3。在工作时间内酗酒或吸毒;4。无理地刻意破坏公司的活动;5。体力与心智失去能力,或到达规定的退休年龄;雇主有公开课证实的理由时,如公司转让、蚀本、倒闭、解雇员工。6。在没有合理程序的情况下,雇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被解雇。
(四)每一位雇员享有工作上的合理程序的权利(right to due process)。雇员在被降职或被解雇前有权要求同辈审查(peer review),有权接受聆讯,而在有需要的时候,有权要求外界的审裁。
(五)雇员在工作间有发表自由的权利(right to free expression)。这表示雇员有反对他认为是不合法或不道德的公司行为,而不会受到报复或惩罚。这种反对可以是言论自由、揭发,或良知反对(conscientious objection)。所有批评应该将内容详细写出来,并且附有证据。
(六)雇员的私隐权应受到保护。
(七)用测谎机测试雇员是违反法律的。
(八)雇员有自由参与公司以外活动的权利。
(九)雇员有工作安全的权利,包括有权获取安全资料及有参与改善工作安全的权利。
(十)雇员有权获得关于公司本身、工作、工作所涉及的危险、及晋升机会及其他有关职业改善与发展的资料,资料越多越好。
(十一)          雇员在适当的时候有参与有关其工作、部门及公司的决策的权利。
(十二)          公营及私营公司的雇员在其对工作间的要求未被满足时,有权罢工。

保护员工在工作期间的言论自由权的方法如下:
(一)肯定雇员对产品、待遇、组织行为的法律与道德方面有权提出意见。提意见的方式包括投函公司的意见箱或向上司申诉。申诉不会受到惩罚或解雇的威胁。
(二)揭发者(whistle blower)或良心反对者(conscientious)要受到保护,防止雇主的报复。
(三)揭发者要将指控详细写出,经过书面的证明、雇主雇员委员会的审核及、或外界的评估。没有书面记录的投诉是不予受理的。
(四)有书面记录的投诉若被忽视,或很有可能被忽视,就要交由专业团体或公众媒介来处理。假若指控属实,雇员就要受到保护,防止雇主报复。
(五)揭发者若诽谤或作虚假的控诉,就会遭受解雇,或受到法律制裁。

保护员工私隐权的措施如下:
(一)订定私隐法案,对公营及私营机构的员工的个人私隐提供保护,防止不合理公开个人资料或秘密侦查。
(二)使用测谎机是非法的。就算是可能带来一些效益,但由于侵犯个人的私隐权,所以是不能使用的。测谎机性能的正确性常受到怀疑,因此其效用也是值得商榷的。
(三)成立雇主雇员联合会,目的如下:1。对保护及发放雇员的机密资料,包括员工的个人资料及雇主的商业资料,作出审查;2。解决雇主与雇员关系中的有关私隐问题;3。以书面方式公布雇主与雇员的私隐权。
(四)以保安理由而作出的所谓必要的侵犯个人私隐的措施必须公开宣布。其间所涉及的程序应先经雇主雇员联委会审查,并公布给雇员知道。

保护员工资讯权的方法如下:
(一)雇员应对自己个人资料有权全部翻阅。
(二)雇员应该被充分告知雇员的福利如保健计划、退休金、股份、及其他员工权益。
(三)员工有权知道其工作所涉及的所有内容,及其将来在公司的职位。
(四)对于公司的资料,包括财务资料、库存、销量、及利润,只要不涉及商业秘密,员工应获得越多越好。所有非雇员如股东或投资者可以获得的资料,雇员也应有权获得。
(五)员工误用公司的资料可以被解雇。
(六)公司内不同阶层的资料自由流通及彼此沟通,是有助于员工的职业发展、增加雇员对公司的忠心,并可防止犯错。

保障工作期间员工参与权的方法如下:
(一)在董事局内设有雇员及工会代表的议席。
(二)工会为雇员权利的代表,争取参与公司事务。
(三)公司与员工分享利润。
(四)以个人委员会或工人管理阶层联委会进行参与性管理(participatory management)。
(五)组织工人管理阶层的安全委员会,监察及教育工人有关工作的安全问题,防止疏忽,避免意外。
保障工人安全权利有以下措施:
(一)肯定工人有对工作危险(work hazards)的知情权(right to information)。雇主要对其从事的行业的危险有充分的了解。
(二)在新上任或新调职之前,雇员要被充分通知其工作所涉及的危险及潜在危险。在未聘用之前,亦应通知他们其工作所涉及的长期健康影响。
(三)雇员应被通知他们有权投诉及反对工作所涉及的危险。
(四)雇员有权参与改善工作期间的安全。
(五)雇员应被容许拒绝进行他们认为不安全的工作而不会受到处罚。他们的投诉应由雇员雇主联委会处理,并由外界专家记录在案。上述拒绝执行危险工作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六)雇员雇主联委会监察工序安全的实施。鲁莽或拒绝遵守安全守则的工人应被劝谕、警告、调职或解雇。

除了上述这些权利与执行方法外,国际劳工公约中也有许多条文保障工人的社会保障。如1952年的第102号公约《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为最低保障划出了底线,它包括九个范围:医疗护理、疾病津贴、失业津贴、老年津贴、工伤津贴、家庭津贴、生育津贴、残废津贴和遗嘱津贴等。

根据上述的雇佣守则,我们可以清楚发现,中共国根本就完全欠缺漠视作为员工的基本权益。对此,中国人必须清楚认识到,工作并不只是为了养家糊口,它还可以从中体现自我价值和个人尊严,也为整个人类的文明添砖加瓦,而后三者才是个人存在的意义,否则,活着就与其它动物没区别。为工作而牺牲普世价值和良知原则,人也就变成了宠物,或许比宠物更悲哀。

『本文链接:《人权与人权灾难国》(8/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