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6日星期四

文明停滞:大一统的最大弊病


著名的英国汉学家、《中国科技史》作者李约翰(Montgomery Needham)
先生在惊叹古中国科技之先进时,却又对其后中国的文明停滞不前感到大惑不解,提出了著名的“李约翰之问”:是什么造成中华文明停滞不前?

之后许多海内外学者纷纷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有“象形文字局限说”、“地理环境说”,“道家效应说”等等不一而足。国内的学者因为“只缘身在此山中”,囿于角度与知识结构,大多看不到问题所在,最糟的是中共的御用学者,将问题归咎于儒家思想,认为儒家思想巩固了专制政权,导致文明数千年在原地踏步。

这个看法的最大缺点是没看到专制主义是人类历史过程的产物,没看到世界各地都有专制历史,即便欧洲也有长达约一千七百年的专制历史,总不成孔子当年周游列国西游到欧洲去了?儒家祸国的说法由于中共的广泛宣传,也成了信奉唯物主义的中共国人对儒学思想在认识上的偏差。

从系统论的观点看,文明停滞肯定是由于系统进入封闭状态所致,由于信息缺少与系统外的对流,导致内部创造力逐渐枯竭,这也是热力学第二定律原理。系统为什么会被封闭?这是由于地理和思想环境被一个国家大一统了。

看看中国的历史就能大致明白。春秋战国时代,诸侯割据,彼此对抗,系统呈现开放状态,于是有了百家争鸣。秦朝大一统之后,修筑长城,思想统一,尽管朝代更迭,但系统始终处于单一王朝的关闭状态,思想缺乏交流激荡,渐归寂灭。一直到清末民初,由于西方国家强行打开系统,思想才重新得到蓬勃发展,这段时期各类大师和科学家频出。可惜好景不长,共产党的到来又重新把系统给封锁了。

如何确定系统是在开放抑或封闭状态?唯一的决定因素就是它能否允许“异端”的存在。只有在“异端”能存在的状态下,才能说系统是开放的,否则,它就是封闭的。以欧洲为例,欧洲有许多小国,彼此之间因语言习俗的隔阂,互不统一,“异端”可以在各小国之间流窜, 也就是说,欧陆的系统是开放的 这就使得它的文明不会枯竭。

什么是“异端”(heresy)?“异端”一词来自希腊文airesis,原意是“拿出去”,指不依靠任何权威,只依靠自己的理智,从事自由、自主的活动。后为欧洲正统基督教派对于一切异己教派和思潮的贬称,也是正统基督教会加给反对派的罪名。

在中文里“异端”不是个好字眼,是和“邪说”并列的:如“异端邪说”。在英文里,则是与邪教(paganism)同义。可是,谁来决定某学说是“正统”?某学说是“异端”?这可没有一个绝对。一般上,总是先出现的说自己是“正统”,后来的则被定性为“异端”,可是我们知道,一事之真理性,断不能以其出现之先后来确定的,这一来,争辩就出现了。

争辩对于文明的发展,绝对有利无弊,真理在一场又一场争辩之中越辩越明,于是文明得以向前发展。异端的出现导致了后来的“异端运动”(Heresy Movement,人类的思想终于摆脱了中世纪的宗教愚昧与束缚而重启文艺复兴时期“对人的发现”,并在其后激发新一轮的启蒙运动(Enlightenment Movement)而开创了现代文明。


为什么欧洲能容纳异端并开出文明之花?让我们看看异端如何在欧洲流动。以古希腊的柏拉图(Platon)为例,他是雅典人,却因学说不见容于当地政权而被迫流浪在麦加拉、埃及、昔勒尼、意大利等地。又如中世纪的布鲁诺(Giordano Bruno),他是意大利人,却不得不流浪于瑞士、法、英、德等地以躲避思想的审查,尽管他最后仍不能免于被害,但他的学说毕竟保留下来了。

这个现象也能很好地解说孔子周游列国的遭遇,假设夫子生活在一个封闭系统里,不但不能周游列国,恐怕也无法“述而不作”地开创一家之言,理由是:在单一信息环境里思想无法得到启发也无法交流扩散。更极端的情况是,连命都难保。

这种情况一直到所谓的现代仍然在发生,像中共尊崇的理论家马克思(Karl Marx)就是。马本是德国人,博士毕业后任《莱茵报》主编,怎知报纸却被查封,只好迁居巴黎,之后又因思想激进被法国政府驱逐,不得已跑去布鲁塞尔。如果他不是生活在一个开放系统里,不要说著书立说、搞社会革命,恐怕早就被推上断头台了。

我们可以毫不犹豫地说:一部欧洲的文明史就是一部“异端邪说”史,欧洲的文明就是一个又一个的异端份子凭借他们的“异端邪说”构建出来的。由于异端的存在,文明不会也无法停滞,异端不停地推动整个文明。而异端的得以存在,又是依靠系统的“开放”而能存活的。

让我们回头来看看中国。很不幸,如前所述,中华文明作为一个系统在绝大多数时候是关闭的,单一的文明思维场无法刺激出异端,更无法给异端提供一个避难所。知识分子若不见容于官府朝廷,就只能隐姓埋名,否则死路一条,其思想基本上无法留存。许多人称赞清政府编制了《四库全书》,但很少人知道清政府烧毁销禁的书比这更多。这还是有形的,因制度而无形被扼杀的更是千万倍于此。

可见传统观念里的“大一统”其实对文明进步无甚贡献。元朝的版图之大,世上无出其右,但它除了杀戮与征服,没有带来任何文明进步。前苏联和共产中国,其“大一统”之下的版图也不小,但却开了历史倒车,处处扼杀人才思想,制造了许多人间悲剧,反而阻碍了文明的进步。

20世纪的国际政治特征就是允许甚至鼓励国家分裂,使“分裂”不再是一件坏事,国际法明确规定任一国家的地方人民可以自由选择他们的政府,人民以其意志决定自己需要的政体、政策,他们可以选择“统一”,也可以选择“分裂”,只要国际社会接纳就行。这个做法使“国家”的数目迅速以倍数攀升。事实证明,这些新兴国家比以前更能得到发展,更能为人类带来和平与繁荣。

从上述系统论的角度,我们确切知道,“大一统”只会使文明停滞,而分裂反会使之得到发展,这里面的原因,事实上也就是独裁单一与民主多元的道理。如果你仍然认为“分裂”是一个坏字眼,分裂份子罪不可赦,强权可以统一一切,那你一定是严重被中共洗脑了。

本文链接:《港独无罪,并且何以可能》(92016

一点题外话:

本文写后,内心不胜唏嘘,因为我在上个世纪90年代,在新加坡撰写的禁书《蛊惑年代》(政论集)已经彻底亡佚了。由于政治压迫,书出版后不能面世,我将唯一的存本寄放在友人处,怎知她因害怕受牵连,故意将之丢失。而我储存在旧式3.5软盘里的底稿,也因多年来居无定所,随着失踪了。真不敢相信这样的事情竟然会发生,但它就是确确实实地发生了。21世纪的今天尚且如此,想想在历史长河里类似事件不绝如缕的发生,也就不用喊冤了。走笔至此,不禁也为书写多年的《启蒙年代:邪路上的风景》担忧,不知这些文字能在什么时候出版成书?感谢时代的进步,让我能有一个免受政治审查的网站储存这些思想。

2016年9月13日星期二

香港独立何以无罪,并且可能?



2014年中共对港发布的白皮书及其后续的许多非法动作,包括

对书商的跨境绑架和上电视认罪,触发了港人对香港赤化的恐

惧,在“一国两制”的承诺被单方彻底破坏的背景下,香港新生

代奋起反击,提出了“自决”的诉求,并在20169月份的普选

中得到了民意的肯定。


中共对这个“自决”诉求非常惧,将之放大为相较于“台

独”、“藏独”、“疆独”等的“港独”地位,并认为不管任

何“独”,都是共产党不能接受的“罪行”。中共的这种说

法正确吗?答案是:大错特错。错在什么地方?错在无

视或昧于20世纪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的规定与要求。



1970,《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根据联合国宪章所尊崇之

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之原则,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

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之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

之发展,且每一国均有义务遵照宪章规定尊重此种权利。



也就是说,国家必须允许并接受国内民族自决,不得以“统

一”之名扼杀民族自决的权利!什么是“自决”?自决(又称

族自决)是指,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在没有外部压迫或

干扰的情况下,人民可以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

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自决的权利称为自决权

(或民族自决权),而其所依据的原则,称为民族自决原

则”。由此可见,港人的政治诉求是有理有据的。



中共作为一个国家统治者,没有理由对此蒙昧无知,唯一的解

释是,它害怕人民知道他们本身的权利并据此提出诉求。因此

长期以来,它不断灌输民众“爱国爱党,分裂有罪”的思想,它

害怕人民知道“自决无罪”和它自己长期以来所犯的罪行: 因为

镇压所带来的反人类罪、族群文化灭绝罪和谋杀酷刑罪等国际

法所规定的“国家不得胁迫与伤害原则”。


“自决”的最高要求是“自治”,并不一定会导致“独立”,这是两

回事,但中共却硬是要将两者捆绑起来论罪,就像它长期以来

诬陷达赖喇嘛在搞“藏独”一样。事实上,一地之人民即便是要

求独立,也是完全符合国际法的无罪行为。国际公约对于一地

之能否独立先后有两个说法。


一是19世纪的“构成说”(constitutive theory), 另一是20世纪的“宣告说”(declarative theory)  。 不管哪一个,都认为一国若要独立,必须得到他国的承认(构成说还要求必须得到至少一个强国的承认),也就是他国的承认是主权国家成立的必要条件。他国若不承认,则“独立”不成功。

事实的确如此,今天的国际社会强调的是“全球化”和互相依赖,国家政权若没有别人的承认,特别是大国的承认,根本“独立”不起来,尽管你有实际管辖的事实仍是难以进入联合国的大门。国际法有一个说法,叫做 de jure and de facto(即:法理与事实俱存),也就是独立国的独立必须在法理上站得住脚,并且在事实上无可辩驳,那才能够宣布独立。

可见一地之独立的成功,并不取决于其原有的宗主国之同意与否,宗主国若同意,当然最好,若不同意,仍无损于独立运动之进行乃至最后达致成功。今天联合国197个成员国,其中大多数都是在上个世纪从少数大国、强国中独立出来的。这里面比较有趣的例子是印度从英国统治下独立,巴基斯坦、不丹、斯里兰卡又从印度中独立出来,孟加拉又从巴基斯坦治下另行独立。

在上个世纪,由于联合国尚未成立和国际法的规范尚未完备,导致许多独立国必须付出流血的代价。许多独裁暴君动辄使用暴力镇压,造成大量人间悲剧。但是这种情况已经在本世纪初得到遏制,国际法清楚规定,使用暴力对付自己子民的政权将自动丧失执政的合法性并受到国际制裁,与此同时,国内的反对势力则将获得国际力量的支持,包括武装支援。目前灰头土脸的叙利亚阿萨德政权就是这方面最新的例子。

回到香港问题上。综上所述,可知香港如果要独立,根本无需经过中共同意,中共如果出兵屠城,则自动丧失统治中国的合法性。 中共国作为一个主权国,是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你们相信中共会蠢到重复阿萨德的错误吗? 现在的问题是,香港具备独立的条件吗?

法理上说,香港包括九龙、香港岛,有明确的领地;固定人口超过650万;使用繁体字,说粤语(与大陆不同);有自己的货币;人民大多有宗教信仰(有神论社会);有一个与中央不同的地区政府(核心价值与运转体系不同);最重要的是,香港在没有回归之前曾经独立运作了100年,也就是说,它具备维系国际社会的行政能力。以上这四个条件都符合“宣告说”里国家独立的规定。

接下来,剩下的就是独立的必要条件:其它国家的承认。香港如果独立,能得到其它国家的承认吗?这个问题至关重要,也具有不确定性。从香港过去是英国殖民地这一史实看,其获得英联邦众多国家的认可之可能性极高。但是,问题的症结还在于香港人自己认为是否有独立的必要性。

若香港人屈从于中共的淫威,对中共的系统性灭绝手段视若无睹,甘心接受温水煮青蛙,则它最后必然赤化,沦为与大陆其它城市一样,丧失了自己的自由和个性,特别是失去原有的创造能力。而国际社会对此将无能为力,只能眼巴巴看着香港沦陷。

可是,如果香港人为了自己的自由奋起反抗,则局势就有扭转之可能,在寻求独立公投之后,若仍不能获得独立,至低限度可达到某种程度的自决,包括获得选举与被选举权的全港普选、特首直选、司法、行政独立等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其抗争的动机和过程获得国际社会的同情和认同的可能性就增高了。

这里提供一些历史事实:在过去一百年,国际上成功的独立公投达到26次,失败的公投则有10次(失败指的是人民自己拒绝独立),共有15个国家先后宣告独立(囿于篇幅,这里不另列出,有心的读者请自己查找)。这些例子充分说明了地方宣布独立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总之,香港的未来之走向,只有香港人才有资格决定,理由无他,因为这是他们安身立命之处,也是他们子孙繁衍之地,更是国际法赋予他们的政治权利,其他人完全不具备替港人作主的权力。认为“港独”有罪的人,其实是患了政治无知症,认为“香港独立不可能”的人,则是患上了历史健忘症。

本文链接:《台湾是中国不可分隔的领土?大错特错!》(11/2011)、《不懂R2P,你就不懂为何共党会垮台》(4/2013)

2016年9月5日星期一

中共末路狂奔,终于祭出了“稻草人战术”


中共自窃国以来,由于采取的是极权体制,因此对民主政体充满敌视,60多年来都在罔顾事实地攻击民主主义。根据笔者观察,其对民主制度的攻击可从内涵上分成以下几个阶段性进
程:

一、民主坏、非民主好。(主要是在毛、邓时代。也就是大家熟悉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两极分类法)

二、民主好,但中国没条件实行(主要是在江、胡时代。也就是大家熟悉的“国情论”)

三、民主已经试过了,但是行不通。(当前的习时代)

前两种阶段的说法,大家都很熟悉。其论证方式,是先制造东西方对立的思维模式,早期喜欢夸大西方国家的治理缺陷,认为民主是社会和谐的灾难,后期则特别喜欢利用第三世界暴政后的乱局来证明民主制度的失败。这些论证大都是以诡辩的方式进行,其错误是在于例子选用不当,都犯上非形式逻辑的“以偏概全”和“因果对置”的谬误。

党校或官媒喜欢拿伊拉克或利比亚等前独裁政权在强人倒台之后的乱局说事,可是他们却从不敢说出独裁政权为何会倒台的原因。就好像无视作奸犯科的罪犯生前所做的坏事及其报应,却问责且惋惜罪犯家庭的破裂,并由此推理罪犯若不被正法,其家庭会更幸福云云。凡此种种,都是对民主制度非常荒唐的攻击。

中共从不敢举证世界各地民主转型后没有灾难的国家,特别是从共产主义老大哥前苏联分裂出来的东欧各国,如罗马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保加利亚、斯洛文尼亚、立陶宛、马其顿、匈牙利等。更不敢提原捷克斯洛伐克和平分裂为二的演变。为什么?理由它最清楚,你懂的。

中共统治在前30年对中国造成了罄竹难书的灾难,导致国家奄奄一息,到了崩溃的边缘,于是在后30年,它开始反思其政治哲学的错误,这时候,理论家们认为必须适当向国际妥协,提出“民主是个好东西”的说法,最高领导也强调要向国际接轨,这时候,它虽然不对民主制度进行直接攻击,可是仍然不愿意向民主主义过渡。于是,“国情论”就作为借口应运而生。

中共认为国家不能实施民主的理由是:民主是比较先进的制度,有两个前提条件。其一是选民的高素质;其二是健全的法制。这两件中共国都没有,因此无法复制。可是这个说法是站不住脚的说辞,在经验上它忽略了其它许许多多国家成功的事实,在逻辑上仍然是“因果对置”的谬误。

这个说法最荒谬的地方是:民主是先进的制度,中国不如西方国家先进,条件上不适合“照搬”;而非西方国家的民主,却不如中国有特色,因此也没有学习的必要。就这样,中共以“中国特色”的国情论逃避了向民主的转型。

在前面这两个阶段对民主制度的攻击和逃避,基本上采用的方法是诡辩,我们还能理解其动机。到了习近平时代,对民主制度的态度却是一跃变成“都试过,但行不通”,这说法就让人瞠目结舌,满头雾水了。

事件还得从20143月中共国主席习近平访问欧洲,在比利时的布鲁日欧洲学院(College of Europe in Bruges)的演讲说起。习说:“君主立宪制、复辟帝制、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都试过了,结果都行不通。最后,中国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

习的这个说法,在国外引发一些嘘声,著名的政论家陈破空先生就曾特地撰文逐句分析,指出其错谬之处。(参见陈破空《习近平大错特错》“自由亚洲电台评论”201448)这个“行不通”之论,最站不住脚的论据是将民主这件“未成行之事”说成是“都试过,但行不通”,成为了共产党“不为也,非不能也”的遁辞和攻击。

诚如破空先生所分析,这些所谓“行不通”的政治改革除了逆历史潮流的“复辟帝制”是真正行不通之外,其余都是有可行性的。特别是早期民国和北洋政府时期的议会制、多党制和总统制这段时期,“中国民智得以大开、教育跃进、文化繁荣、经济稳步发展、国际地位大大提升,堪称五千年中国辉煌耀眼的17年。”(陈破空语)

但习却无视于此,执意高举其从没有过的实践成品大肆攻击非议,并以此来合理化共产党的错误坚持:极权主义。也就是所谓的“社会主义”道路。这种做法在学理上只有一种解释:稻草人战术。

所谓“稻草人战术”(straw man strategy),就是自己提出一个荒谬的论点再将它驳倒,
以显示自己的胜利。这是一种精神胜利法,也就是为了使自己获得胜利,虚假地竖起一个不堪一击的稻草人再把它踹到,以显示自己威武。这些年来,共产党的各种荒谬理论在逻辑上矛盾百出,在经验上站不住脚,现在终于来到了穷途末路,绝望地用上了“稻草人战术”,可是,稻草人终归是稻草人,除了乌鸦,没有人会再上当受骗了。


[本文链接]:《“不走老路、邪路”:中共正式宣布转向法西斯主义》(112012)、《西方的极权政体更不适合中国》(112012

2016年4月30日星期六

了解“反向占有”的道理,就知道南海问题是谁之过

这几天中共外交部一直在高调谴责美国在南海区域制造事端,事实是否如此呢?刚好相反,南海问题的发生是中共在本世纪初宣布南海问题为“核心利益问题”之后而引发的多边冲突事件,跟美国毫无直接关系。

先了解什么是中共国宣称的“核心利益问题”。所谓“核心利益问题”,根据中共的说法,就是“中共国的内政,不容外人干涉、议论以及不容更改的绝对性事实”。在过去,中共国所宣布的“核心利益问题”先后有二:其一是西藏问题,认为要怎么统治西藏是中共内政,外人不得干涉;其二是台湾问题,认为台湾(土地及政权)是中共国的一部分,两岸问题也是中共内政问题,外人不容干涉。

这样的说法,当然有违国际法,但是因为西藏、台湾问题除了当事的藏人和台湾人,无关其它地方人的利益,国际社会也就不与中共认真较劲。但是,当南海海域主权作为第三个“核心利益问题”被抛出来之后,周边受影响的国家就不能沉默了。


这是因为中共对南海的主权索取所根据的是中华民国时代的“九段线”,而不是在上个世纪在联合国通过的“国际海洋公约”。这下子,东南亚各小国就炸锅了,理由很简单,“九段线”是单方面的划界,法理依据不足!于是各小国纷纷要求中共遵守海洋公约。

“九段线”除了是因为单边和划界不公之外,各国反对的最主要理由是它确立之时各小国还都是殖民地,尚未成为独立国,无法提出抗诉。也就是因为如此,后来才需要在国际力量的协调下,由联合国协商并颁布国际海洋法,确立主权海域的划界标准。

说来荒唐,国际海洋公约当年拟定时,中共国还是参与者之一,也是公约的签署国,可是现在面对南海问题,却反而不认账了。以前中共不愿遵守国际社会的秩序与法规时,所用的借口就是它不是确立规则的参与者,因此没理由遵守。但是现在面对这个它自己参与确立的规则,它却公然反悔耍流氓了。

中共公然反对它自己签字的国际公约,这不是第一次,而是n次了。这种行为尤以江泽民时代为最,江为了成为世界贸易协定国和奥运主办国,十几次在公约上签字,包括人权条款、反酷刑条款、不遣返难民条款等。可是,后来的事实一再证明,中共是一个毫无诚信的诈骗大国,它没有遵守任何一个条款。

中共迷信“强权出公理”,不接受国际秩序法规,蔑视联合国的权威(嘲讽的是,它自己还是安理会成员国)。这种心态,也使它自己在国际事务上处处受制,南海水域和钓鱼岛事件,也多次反映出这种因无知无畏产生的不利后果。

以海域主权为例,国际上的要求有二:一是主权的文献证明;二是实际管理。这两者尤以后者更重要。中共在这方面两者皆告阙如,在文献证明方面,它的说辞都是什么“自古以来”等荒唐言论,而在实际管理上它更是完全没有。

为什么实际管理比文献证明更重要?这是因为主权就必须体现在管辖权方面。你对某地区(或者海域)撒手不闻不问,那么你就不能宣示对该地区拥有主权。更绝的是,如果你不闻不问的时间太久,比如超过十年,那么就等于宣示放弃该地的管辖权,永远丧失对该地的主权,该地将直接归管辖者所有。

这个做法在法律上叫做“反向占有”(reversed occupation),对中国人来说简直是岂有此理,但对了解国外情况的人来说却是合情合理。为什么?因为这可以避免管理出现真空,是确保土地(海域)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和管理的最佳做法。

现在大家可以了解为什么钓鱼岛(尖阁诸岛)属于日本人的原因吧!因为钓鱼岛在战后尽管在法律上回归民国政府,但日本人从没有放弃对该岛行使管辖权。这种情况在多年持续之后,在法理上日本就变成了实际拥有该岛无可置疑的主权。人们应该问的是,早先那个受降的政府(台湾及其后来宣称有继承权的中共国)在上世纪50、60年代的那些年哪里去了?

钓鱼岛如此,台湾问题也一样,民国政府在台湾岛的实际管辖已经使它得到国际法的承认,拥有对台湾的真正主权,中共如果对它动武,那就是违反联合国宪章,可以导致当年伊拉克出兵科威特后遭致联军攻打的历史重演。中共再无法无天,也没有能力对抗整个世界。

同理,其它多地的岛屿如西沙与南沙群岛也大致如此。中共管理上的缺失使它自己陷入了丧失主权的困境。当周边海域发生海盗或者船难事件而向中共求救时,如果无法得到满意回应,反而是诸多责任推诿的话,那就丧失了拥有该海域(包括礁屿)主权的条件。

更糟的是,倘若求助的一方在得不到中方的救助后转向第三方(比如越南、菲律宾等)求助,却得到第三方的认真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实际管理就能出现文献证明。比如开具受害者证明、遇难证明等。这些文献在一定数量和一段时日之后就能间接成为拥有主权的证明。

中共在立国之后,由于专注在国内阶级斗争,对国家的实际管理根本就不重视,不要说是国土之外的海域,就是自己国内,又何尝认真过,这种态度造成了它对藏南领土(1950年印度入侵)和南海主权管理上的缺失,间接葬送了管辖主权。现在觉悟,却悔之已晚。

但是现任中共政府显然并不认输,它从历史中得出的教训并不是要遵守国际公约包括国际海洋规则以避免损失扩大,而是认为“强权出真理”,只有强权才能挽回失去的主权和面子,于是我们看到一个咄咄逼人的南海霸权出现。

这个霸权像一头受伤的海怪利维坦,不顾一切地盲干,不顾国际社会和周边国家的抗议,一意孤行地想制造出一个既定事实。这边不停违法填土造岛,兴建军机场、军港,那边频频挑衅既有的海域秩序,甚至单方面颁布空中管制区,使得南海的海空局势紧张起来。

为了平衡失控的局势,南海周边小国决定请求大国充当保护伞,于是美国军事力量就应邀介入了。在这整个事态演变上,中共的扩张和挑衅是因,美国的介入是果。但是现在中共却倒果为因,不但不反省自己的治国能力,反而指责起维护国际秩序的美国了。

如果你还觉得这一切只不过是“帝国亡我之心不死”,那你也未免太糊涂了,因为真正的帝国不是别人,正是已经从共产主义转型成为法西斯的中共国。没有人知道中共第四个“核心利益问题”是什么,又将在什么时候推出。

【本文链接】《‘九有’进藏寺,正式印证中共国政教合一》(2/2012)、《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大错特错》(11/2011)

2016年4月21日星期四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序 言

  本公约缔约各国
  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确认这些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
  确认,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
  考虑到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义务促进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认识到个人对其他个人和对他所属的社会负有义务,应为促进和遵行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而努力,
  兹同意下述各条: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一、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二、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于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约缔约各国,包括那些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的国家,应在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条件下,促进自决权的实现,并尊重这种权利。

第二部分

第二条

  一、每一缔约国家承担尽最大能力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
  三、发展中国家,在适当顾到人权及它们的民族经济的情况下,得决定它们对非本国国民的享受本公约中所承认的经济权利,给予什么程度的保证。

第三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男子和妇女在本公约所载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有平等的权利。

第四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在对各国依据本公约而规定的这些权利的享有方面,国家对此等权利只能加以限制同这些权利的性质不相违背而且只是为了促进民主社会中的总的福利的目的的法律所确定的限制。

第五条

  一、本公约中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隐示任何国家、团体或个人有权利从事于任何旨在破坏本公约所承认的任何权利或自由或对它们加以较本公约所规定的范围更广的限制的活动或行为。
  二、对于任何国家中依据法律、惯例、条例或习惯而被承认或存在的任何基本人权,不得借口本公约未予承认或只在较小范围上予以承认而予以限制或克减。

第三部分

第六条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技术的和职业的指导和训练,以及在保障个人基本政治和经济自由的条件下达到稳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和充分的生产就业的计划、政策和技术。

第七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
  (甲)最低限度给予所有工人以下列报酬:
  (1)公平的工资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特别是保证妇女享受不差于男子所享受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同工同酬;
  (2)保证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家庭得有符合本公约规定的过得去的生活。
  (乙)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
  (丙)人人在其行业中有适当的提级的同等机会,除资历和能力的考虑外,不受其他考虑的限制;
  (丁)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

第八条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
  (甲)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以促进和保护他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这个权利只受有关工会的规章的限制。对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规定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乙)工会有权建立全国性的协会或联合会,有权组织或参加国际工会组织;
  (丙)工会有权自由地进行工作,不受除法律所规定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利益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丁)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
  二、本条不应禁止对军队或警察或国家行政机关成员的行使这些权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三、本条并不授权参加一九四八年关于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国际劳工公约的缔约国采取足以损害该公约中所规定的保证的立法措施,或在应用法律时损害这种保证。

第九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第十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
  一、对作为社会的自然和基本的单元的家庭,特别是对于它的建立和当它负责照顾和教育未独立的儿童时,应给以尽可能广泛的保护和协助。缔婚必须经男女双方自由同意。
  二、对母亲,在产前和产后的合理期间,应给以特别保护。在此期间,对有工作的母亲应给以给薪休假或有适当社会保障福利金的休假。
  三、应为一切儿童和少年采取特殊的保护和协助措施,不得因出身或其他条件而有任何歧视。儿童和少年应予保护免受经济和社会的剥削。雇用他们做对他们的道德或健康有害或对生命有危险的工作或做足以妨害他们正常发育的工作,依法应受惩罚。各国亦应规定限定的年龄,凡雇用这个年龄以下的童工,应予禁止和依法应受惩罚。

第十一条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并承认为此而实行基于自愿同意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既确认人人享有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应为下列目的,个别采取必要的措施或经由国际合作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具体的计划在内:
  (甲)用充分利用科技知识、传播营养原则的知识、和发展或改革土地制度以使天然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开发和利用等方法,改进粮食的生产、保存及分配方法;
  (乙)在顾到粮食入口国家和粮食出口国家的问题的情况下,保证世界粮食供应,会按照需要,公平分配。

第十二条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达到下列目标所需的步骤:
  (甲)减低死胎率和婴儿死亡率,和使儿童得到健康的发育;
  (乙)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的各个方面;
  (丙)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以及其他的疾病;
  (丁)创造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

第十三条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它们同意,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应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参加自由社会,促进各民族之间和各种族、人种或宗教团体之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和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认为,为了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起见:
  (甲)初等教育应属义务性质并一律免费;
  (乙)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应以一切适当方法,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
  (丙)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
  (丁)对那些未受到或未完成初等教育的人的基础教育,应尽可能加以鼓励或推进;
  (戊)各级学校的制度,应积极加以发展;适当的奖学金制度,应予设置;教员的物质条件,应不断加以改善。
  三、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和(如适用时)法定监护人的下列自由:为他们的孩子选择非公立的但系符合于国家所可能规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标准的学校,并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
  四、本条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干涉个人或团体设立及管理教育机构的自由,但以遵守本条第一款所述各项原则及此等机构实施的教育必须符合于国家所可能规定的最低标准为限。

第十四条

  本公约任何缔约国在参加本公约时尚未能在其宗主领土或其他在其管辖下的领土实施免费的、义务性的初等教育者,承担在两年之内制定和采取一个逐步实行的详细的行动计划,其中规定在合理的年限内实现一切人均得受免费的义务性教育的原则。

第十五条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
  (甲)参加文化生活;
  (乙)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
  (丙)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保存、发展和传播科学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骤。
  三、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
  四、本公约缔约各国认识到鼓励和发展科学与文化方面的国际接触和合作的好处。

第四部分

第十六条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依照本公约这一部分提出关于在遵行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所取得的进展的报告。
  二、(甲)所有的报告应提交给联合国秘书长;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报告副本转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审议;
  (乙)本公约任何缔约国,同时是一个专门机构的成员国者,其所提交的报告或其中某部分,倘若与按照该专门机构的组织法规定属于该机构职司范围的事项有关,联合国秘书长应同时将报告副本或其中的有关部分转交该专门机构。

第十七条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应按照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同本公约缔约各国和有关的专门机构进行谘商后,于本公约生效后一年内,所制定的计划,分期提供报告。
  二、报告得指出影响履行本公约义务的程度的因素和困难。
  三、凡有关的材料应经本公约任一缔约国提供给联合国或某一专门机构时,即不需要复制该项材料,而只需确切指明所提供材料的所在地即可。

第十八条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按照其根据联合国宪章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得和专门机构就专门机构向理事会报告在使本公约中属于各专门机构活动范围的规定获得遵行方面的进展作出安排。这些报告得包括它们的主管机构所采取的关于此等履行措施的决定和建议的细节。

第十九条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将各国按照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提出的关于人权的报告和各专门机构按照第十八条规定提出的关于人权的报告转交人权委员会以供研究和提出一般建议或在适当时候参考。

第二十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以及有关的专门机构得就第十九条中规定的任何一般建议或就人权委员会的任何报告中的此种一般建议或其中所提及的任何文件,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出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随时和其本身的报告一起向大会提出一般性的建议以及从本公约各缔约国和各专门机构收到的关于在普遍遵行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所取得的进展的材料的摘要。

第二十二条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提请从事技术援助的其他联合国机构和它们的辅助机构以及有关的专门机构对本公约这一部分所提到的各种报告所引起的任何事项予以注意,这些事项可能帮助这些机构在它们各自的权限内决定是否需要采取有助于促进本公约的逐步切实履行的国际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同意为实现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而采取的国际行动应包括签订公约、提出建议、进行技术援助、以及为磋商和研究的目的同有关政府共同召开区域会议和技术会议等方法。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有损联合国宪章和各专门机构组织法中确定联合国各机构和各专门机构在本公约所涉及事项方面的责任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中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有损所有人民充分地和自由地享受和利用他们的天然财富与资源的固有权利。

第五部分

第二十六条

  一、本公约开放给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或其专门机构的任何会员国、国际法院规约的任何当事国、和经联合国大会邀请为本公约缔约国的任何其他国家签字。
  二、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三、本公约应开放给本条第一款所述的任何国家加入。
  四、加入应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加入书。
  五、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每一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通知已经签字或加入本公约的所有国家。

第二十七条

  一、本公约应自第三十五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二、对于在第三十五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应自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的规定应扩及联邦国家的所有部分,没有任何限制和例外。

第二十九条

  一、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均得提出对本公约的修正案,并将其提交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立即将提出的修正案转知本公约各缔约国,同时请它们通知秘书长是否赞成召开缔约国家会议以审议这个提案并对它进行表决。在至少有三分之一缔约国赞成召开这一会议的情况下,秘书长应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此会议。为会议上出席并投票的多数缔约国所通过的任何修正案,应提交联合国大会批准。
  二、此等修正案由联合国大会批准并为本公约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多数按照它们各自的宪法程序加以接受后,即行生效。
  三、此等修正案生效时,对已加接受的各缔约国有拘束力,其他缔约国仍受本公约的条款和它们已接受的任何以前的修正案的拘束。

第三十条

  除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五款作出的通知外,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下列事项通知同条第一款所述的所有国家:
  (甲)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所作的签字、批准和加入;
  (乙)本公约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生效的日期,以及对本公约的任何修正案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效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一、本公约应交存联合国檔库,其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各本同一作准。
  二、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本公约的正式副本分送第二十六条所指的所有国家。(完)

【本文链接】《人权与人权灾难国》(8/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