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党是依靠暴力维持统治的政权,因为无视社会的正义与公平,自然激发了社会动乱,于是就产生维稳至上却越维越不稳甚至维稳费超越军费的现象。这样的情况说明了这个封闭系统已经彻底远离了平衡态,如果再不开放系统,那么它的崩溃是瞬间的事情。
可惜中央那群脑袋还停留在毛泽东时代(其实是中世纪)的统治者却没有充分认识到这点,还以为只要手中有枪,就能继续统治。这个想法的最大错误是不知道今天的世界已经不是20世纪,所谓“内政不可干涉”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中国64事件之后,国际社会对不成比例的国家暴行感到震惊,开始寻思制止之道,翌年,前苏联瞬间崩溃,国际社会对中共国开始产生静观其变的心态,不料1994年卢旺达有80万人被政府军屠杀,事件促使联合国决心并成功推动一个新的国家国民保护公约
R2P(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以彻底解决国家暴力问题。
R2P的表述欠缺主宾语,直译是“给予保护的责任”中文译名也不尽规范,百度译为“国家保护责任”,却更让人困惑,因为恰恰是国家没尽了保护自己国民才产生的问题。笔者觉得译为“国际保护职责”更为贴近立约原意。
R2P在2005年获得国际社会180位元首的通过,其立约的初衷共识是:
1.国家的责任是保护本国人民;
2.如果某国失去这个责任,则国际社会可以加以干涉;
3.干涉的手段最初必须是和平的,包括经济制裁。武力干涉是最后的手段。
R2P介入的基本原则是:
(1)必须是集体行动,而不是某个国家的单边行动,以避免侵略之嫌。
(2)必须得到联合国安理会授权。
(3)最可能受到军事行动影响(比如难民越界、设立军事前哨站)的邻近国家必须愿意配合。
(4)所有和平手段在行使无效后才可进行。
也就是说,如果某国出现大规模暴行犯罪,则国际社会有责任加以制止,包括必要时出动联合军事力量推翻该政权。
所谓“大规模暴行犯罪”,是下列罪行的统称,包括: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反人类罪、种族清洗罪。
R2P在立约后不断得到执行,最有名的例子是推翻利比亚卡扎菲政权和介入当前打得如火如荼的叙利亚。嘲讽的是,当初R2P的获得通过,中共国也是签约国之一,现在饶有趣味和让人深思的是,如果再次发生64事件,还会有坦克吗?国际社会又如何执行第2条基本原则呢?
了解了这点,你就能知道R2P正是共党暴力统治的克星,因为这是一个两难:依靠暴力维持政权的集团如果失去了暴力,它又如何统治呢?当暴力维稳成为主旋律的统治方式,坚持使用暴力的话,它又如何不面临“新八国联军”的垮台结局呢?
138。 每个国家均有责任保护其人民免遭种族灭绝罪,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
这种责任必须预防此类犯罪,包括他们的煽动,通过适当的和必要的手段。
我们接受这一责任,并将按照行事。
国际社会应在适当情况下,鼓励和帮助各国履行这一责任,支持联合国建立预警能力。
139。 通过联合国,国际社会也有责任使用适当的外交,人道主义和其他和平手段,按照“宪章”第六章和第八章,以帮助保护人民免遭种族灭绝,战争罪,种族清洗和危害人性化。
在这方面,我们准备采取集体行动,及时,果断的方式,通过安理会根据“宪章”,包括第七章,逐案基础上,与相关区域组织的合作应酌情和平手段不足和国家当局显然无法保护其人民免遭种族灭绝,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
我们强调,大会需要继续考虑的责任,铭记“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的原则,以保护人民免遭种族灭绝罪,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和其影响。
我们还打算作出承诺,在必要和适当,以帮助各国建设保护人民免遭种族灭绝罪,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和帮助那些处于压力之下的危机和冲突爆发前。
『本文链接:《他国不得干涉一国内政?才不!》(9/2011)、《叛乱、革命、内战,都有国际法的权益地位》(12/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