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共对港发布的白皮书及其后续的许多非法动作,包括
对书商的跨境绑架和上电视认罪,触发了港人对香港赤化的恐
惧,在“一国两制”的承诺被单方彻底破坏的背景下,香港新生
代奋起反击,提出了“自决”的诉求,并在2016年9月份的普选
中得到了民意的肯定。
惧,在“一国两制”的承诺被单方彻底破坏的背景下,香港新生
代奋起反击,提出了“自决”的诉求,并在2016年9月份的普选
中得到了民意的肯定。
中共对这个“自决”诉求非常恐惧,将之放大为相较于“台
独”、“藏独”、“疆独”等的“港独”地位,并认为不管任
何“独”,都是共产党不能接受的“罪行”。中共的这种说
法正确吗?答案是:大错特错。错在什么地方?错在无
视或昧于20世纪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的规定与要求。
独”、“藏独”、“疆独”等的“港独”地位,并认为不管任
何“独”,都是共产党不能接受的“罪行”。中共的这种说
法正确吗?答案是:大错特错。错在什么地方?错在无
视或昧于20世纪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的规定与要求。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根据联合国宪章所尊崇之
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之原则,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
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之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
之发展,且每一国均有义务遵照宪章规定尊重此种权利。
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之原则,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
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之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
之发展,且每一国均有义务遵照宪章规定尊重此种权利。
也就是说,国家必须允许并接受国内民族自决,不得以“统
一”之名扼杀民族自决的权利!什么是“自决”?自决(又称民
族自决)是指,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在没有外部压迫或
干扰的情况下,人民可以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
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自决的权利称为自决权
(或民族自决权),而其所依据的原则,称为“民族自决原
则”。由此可见,港人的政治诉求是有理有据的。
一”之名扼杀民族自决的权利!什么是“自决”?自决(又称民
族自决)是指,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在没有外部压迫或
干扰的情况下,人民可以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
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自决的权利称为自决权
(或民族自决权),而其所依据的原则,称为“民族自决原
则”。由此可见,港人的政治诉求是有理有据的。
中共作为一个国家统治者,没有理由对此蒙昧无知,唯一的解
释是,它害怕人民知道他们本身的权利并据此提出诉求。因此
长期以来,它不断灌输民众“爱国爱党,分裂有罪”的思想,它
害怕人民知道“自决无罪”和它自己长期以来所犯的罪行: 因为
镇压所带来的反人类罪、族群文化灭绝罪和谋杀酷刑罪等国际
法所规定的“国家不得胁迫与伤害原则”。
释是,它害怕人民知道他们本身的权利并据此提出诉求。因此
长期以来,它不断灌输民众“爱国爱党,分裂有罪”的思想,它
害怕人民知道“自决无罪”和它自己长期以来所犯的罪行: 因为
镇压所带来的反人类罪、族群文化灭绝罪和谋杀酷刑罪等国际
法所规定的“国家不得胁迫与伤害原则”。
“自决”的最高要求是“自治”,并不一定会导致“独立”,这是两
回事,但中共却硬是要将两者捆绑起来论罪,就像它长期以来
诬陷达赖喇嘛在搞“藏独”一样。事实上,一地之人民即便是要
求独立,也是完全符合国际法的无罪行为。国际公约对于一地
之能否独立先后有两个说法。
回事,但中共却硬是要将两者捆绑起来论罪,就像它长期以来
诬陷达赖喇嘛在搞“藏独”一样。事实上,一地之人民即便是要
求独立,也是完全符合国际法的无罪行为。国际公约对于一地
之能否独立先后有两个说法。
一是19世纪的“构成说”(constitutive theory), 另一是20世纪的“宣告说”(declarative theory) 。 不管哪一个,都认为一国若要独立,必须得到他国的承认(构成说还要求必须得到至少一个强国的承认),也就是他国的承认是主权国家成立的必要条件。他国若不承认,则“独立”不成功。
事实的确如此,今天的国际社会强调的是“全球化”和互相依赖,国家政权若没有别人的承认,特别是大国的承认,根本“独立”不起来,尽管你有实际管辖的事实仍是难以进入联合国的大门。国际法有一个说法,叫做 de jure and de facto(即:法理与事实俱存),也就是独立国的独立必须在法理上站得住脚,并且在事实上无可辩驳,那才能够宣布独立。
可见一地之独立的成功,并不取决于其原有的宗主国之同意与否,宗主国若同意,当然最好,若不同意,仍无损于独立运动之进行乃至最后达致成功。今天联合国197个成员国,其中大多数都是在上个世纪从少数大国、强国中独立出来的。这里面比较有趣的例子是印度从英国统治下独立,巴基斯坦、不丹、斯里兰卡又从印度中独立出来,孟加拉又从巴基斯坦治下另行独立。
在上个世纪,由于联合国尚未成立和国际法的规范尚未完备,导致许多独立国必须付出流血的代价。许多独裁暴君动辄使用暴力镇压,造成大量人间悲剧。但是这种情况已经在本世纪初得到遏制,国际法清楚规定,使用暴力对付自己子民的政权将自动丧失执政的合法性并受到国际制裁,与此同时,国内的反对势力则将获得国际力量的支持,包括武装支援。目前灰头土脸的叙利亚阿萨德政权就是这方面最新的例子。
回到香港问题上。综上所述,可知香港如果要独立,根本无需经过中共同意,中共如果出兵屠城,则自动丧失统治中国的合法性。 中共国作为一个主权国,是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你们相信中共会蠢到重复阿萨德的错误吗? 现在的问题是,香港具备独立的条件吗?
法理上说,香港包括九龙、香港岛,有明确的领地;固定人口超过650万;使用繁体字,说粤语(与大陆不同);有自己的货币;人民大多有宗教信仰(有神论社会);有一个与中央不同的地区政府(核心价值与运转体系不同);最重要的是,香港在没有回归之前曾经独立运作了100年,也就是说,它具备维系国际社会的行政能力。以上这四个条件都符合“宣告说”里国家独立的规定。
接下来,剩下的就是独立的必要条件:其它国家的承认。香港如果独立,能得到其它国家的承认吗?这个问题至关重要,也具有不确定性。从香港过去是英国殖民地这一史实看,其获得英联邦众多国家的认可之可能性极高。但是,问题的症结还在于香港人自己认为是否有独立的必要性。
若香港人屈从于中共的淫威,对中共的系统性灭绝手段视若无睹,甘心接受温水煮青蛙,则它最后必然赤化,沦为与大陆其它城市一样,丧失了自己的自由和个性,特别是失去原有的创造能力。而国际社会对此将无能为力,只能眼巴巴看着香港沦陷。
可是,如果香港人为了自己的自由奋起反抗,则局势就有扭转之可能,在寻求独立公投之后,若仍不能获得独立,至低限度可达到某种程度的自决,包括获得选举与被选举权的全港普选、特首直选、司法、行政独立等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其抗争的动机和过程获得国际社会的同情和认同的可能性就增高了。
这里提供一些历史事实:在过去一百年,国际上成功的独立公投达到26次,失败的公投则有10次(失败指的是人民自己拒绝独立),共有15个国家先后宣告独立(囿于篇幅,这里不另列出,有心的读者请自己查找)。这些例子充分说明了地方宣布独立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总之,香港的未来之走向,只有香港人才有资格决定,理由无他,因为这是他们安身立命之处,也是他们子孙繁衍之地,更是国际法赋予他们的政治权利,其他人完全不具备替港人作主的权力。认为“港独”有罪的人,其实是患了政治无知症,认为“香港独立不可能”的人,则是患上了历史健忘症。
本文链接:《台湾是中国不可分隔的领土?大错特错!》(11/2011)、《不懂R2P,你就不懂为何共党会垮台》(4/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