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7日星期五

自古以来,中国只有法制,没有法治

  
一般人总以为“法制(rule by law)是指法律典章制度而法治(rule of law)则是指以律令治理国家,这其实是非常严重的错误。
      今天我们并称“民主法治”的法治,其内涵不是先秦时代法家治理意义上的法治,而是现代民主意义上的指的并不是法律法令,而是指法则,准确的说就是治理法则它是英国政治学者戴雪(A.V.Dicey1835-1923)所倡导的一种政治哲理,简单的说,它是一个相对于人治的规范性概念,包含几层意义:一。政府不得专断,而应透过立法机关授权而行事,如果某人违犯法律,则官势地位不得庇护之,使之免于受正规法律之制裁;二。市民的权利与义务应以法律的形式来表达与行使;三。法律应该随时便利人们检查与监督。
           
了解了法治的含义,就可以知道,中国自有历史以来,就只有人治而没有法治

中国的历史一直是专制制度的历史,盘踞在制度最高顶峰者是皇帝, 其下有三公九卿,历代官职虽有所改变,但大致仍分九品十八级,层层相辖,以皇帝的旨意是从。皇帝个人可独断专行,国家虽有法律,但皇帝不受这个法律的 约束,相反地,法律倒要按照皇帝的意思来判定。所谓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著为令(语出《史记》),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于一身,他的话就是法律。

法律既然是以皇帝的意愿为依归,那自然是以巩固君权为主, 以利于君主专制统治,当然就不会有人民主权的实质。也就是说法制只是被用来巩固人治的工具而不是替换人治”的体制。这种情况,即使是到了今天号称人民共和的中国,仍是一样,国家虽有宪法,仍是领导说了就算。至尊的宪法尚且不具约束力,一般的律令就更不用说了。由于人治不受制衡,又缺乏受监督的力量,人民如果不满统治者,就只有诉诸革命一途,这就形成了暴力的对抗与暴力的循环现象。

这就是中国王朝政治递嬗的根本肇因,也是政治的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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