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8日星期六

世袭的专制宝塔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亚洲国家纷纷脱离西方的殖民而宣告独立,并且自封为“民主共和国家”。可笑的是,这些国家虽然有许多在外在形式上建立了一个“民主 橱窗”,可是其国家的实质统治体系却仍然沿袭着旧有的王朝政体,为了自圆其 说,这些国家统治者公开宣示说这是“东方价值观”或是什么“社会主义特色”。

但是,不管怎么诡辩,对政治理论有认识的人仍可从政治事实上发现 种种专制政体“借尸还魂”的迹象以及氏族王朝与世袭制度和专制主义之间种种千丝万缕的必然关系。

以王朝政制为例,人类历史上实行“王朝”制最久的国家是中国,从周朝宗法贵族君主制开始,几千年来,各个“王朝”都在中国的历史里穿梭而过,由于体制有先天性的缺陷,因此中国的文化也就在“立国-革命-立国”这种暴力的恶性循环中畸形生长。这种“王朝”制,根据史家的归纳,它是由以下几个特性凑合形成的:
              终身制+世袭制+独裁制 =王朝政体

王朝政体的特点是存在权力顶峰(即最高权力),权力顶峰是绝对的权力信息源,它只发出权力信息而不接受其它权力信息,它约束下层一切而不受一切下层约束,权力顶峰虽也有它的高层内部规范,不过这一切却都是为了巩固它的顶峰位置,因此,它虽有法律作为行使权力和约束人民的依据,但本质上它还是“人治”的政体,统治阶层本身并不受制衡。因此,这种政治体制也被政治社会 学者定义为“专制政治”,而依附于这种政体的思想就被称为“专制主义”。

由于专制主义的信息是由上而下,由寡至众地控制,因此这种体制也 被称为“宝塔体制”(又称金字塔体制)。

许多人以为专制政体就是愚人统治,难免贪污腐败,朝纲不振、民不聊生,这并不完全正确。 宝塔体制的充足条件是:1。在权力顶峰上的是全知全能的圣人(即明君);2。中间统治阶层是聪明与听话的奴才(即贤臣);3。底层者是被操纵的蚁民(即无判断能力的愚民)。只要条件俱足,宝塔政体也可 以是廉洁与繁荣富庶的。
          可惜的是,历史证明,历代王朝“圣人不出”,权力顶峰上罕见圣人, 主其位者昏庸无能者居多,这显然是因为世袭制度缺乏竞争机制所致。至于第二 与第三个条件,与一般人所想象的刚好相反,历代王朝在这方面倒是条件俱足 的。

先说第三个条件,这个条件与其说是先天俱足的,不如说是后天造成。中国人自从文字出现以后,就建立起一种尊敬知识、敬重士人的传统心理,这种接受知识权威的做法在统治者眼中自然是一种极大的威胁,于是历代的统治者为了操纵人民,除了起用知识分子为其爪牙外,尚不惜推行愚民政策。这些政策具体表现在歪曲圣人言论、曲解经义、窜改历史、鼓吹迷信,以及利用高压 手腕限制言论流通等,以达到其攫取政治利益的目的。
          
再说第二个条件,中国历代的统治阶层都是“士”(相当于今天的高级知识份子),都是当时社会上智力高人一等的人物,由他们治理国家本来极为理 想,只可惜由于政权不是通过和平与合理的转移才能获得,迫使他们不得不把许 多精力放在权术的倾轧和宫廷斗争上。换句话说,中国专制政体基本上是采纳“精英主义”的统治方式,只是由于世袭制度,迫使有雄才大略者(或野心家)必须以暴力推翻政权的方式才能获取政权,这就使到居中间阶层的士只好以协助他们 获取(或巩固)政权为优先目的,而无暇进行长远及有效的社会建设。
          
中国专制政体对这些“士”的任用,是采用了两种方法:一是按才能选拔官吏,即所谓的“任人唯贤”,如汉代的察举制、唐代的科举制等;二是按亲属委任官吏,即所谓的“任人唯亲”,如汉代的任子制、唐代的门荫制等。由周朝开 始,这两种办法便制度化起来,沿袭至清代,尽管各朝代实行时称呼不同,或甚至没有称呼,但实质并不变。
王朝政体进入到20世纪以后,开始面对民主体制的冲击,其系统的封闭性也饱受外来社会的挑战。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和人类新价值体系的建立,王朝的专制主义已如困兽之斗,而其衰亡也正如风中之残烛,随时即将熄灭。


『本文链接:《专制、独裁、极权,三者有何差异?》(8/2011)』




2010年12月17日星期五

自古以来,中国只有法制,没有法治

  
一般人总以为“法制”(rule by law)是指“法律典章制度而“法治”(rule of law)则是指“以律令治理国家”,这其实是非常严重的错误。
      今天我们并称“民主法治”的“法治”,其内涵不是先秦时代法家治理意义上的”法治“,而是现代民主意义上的。“法”指的并不是“法律”、“法令”,而是指“法则”,准确的说就是“治理法则”。它是英国政治学者戴雪(A.V.Dicey1835-1923)所倡导的一种政治哲理,简单的说,它是一个相对于“人治”的规范性概念,包含几层意义:一。政府不得专断,而应透过立法机关授权而行事,如果某人违犯法律,则官势地位不得庇护之,使之免于受正规法律之制裁;二。市民的权利与义务应以法律的形式来表达与行使;三。法律应该随时便利人们检查与监督。
           
了解了“法治”的含义,就可以知道,中国自有历史以来,就只有“人治”而没有“法治”!

中国的历史一直是专制制度的历史,盘踞在制度最高顶峰者是皇帝, 其下有三公九卿,历代官职虽有所改变,但大致仍分九品十八级,层层相辖,以皇帝的旨意是从。皇帝个人可独断专行,国家虽有法律,但皇帝不受这个法律的 约束,相反地,法律倒要按照皇帝的意思来判定。所谓“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著为令”(语出《史记》),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于一身,他的话就是法律。

法律既然是以皇帝的意愿为依归,那自然是以巩固君权为主, 以利于君主专制统治,当然就不会有人民主权的实质。也就是说,“法制”只是被用来巩固“人治”的工具而不是替换“人治”的体制。这种情况,即使是到了今天号称“人民共和”的中国,仍是一样,国家虽有宪法,仍是“领导说了就算”。至尊的宪法尚且不具约束力,一般的律令就更不用说了。由于人治不受制衡,又缺乏受监督的力量,人民如果不满统治者,就只有诉诸革命一途,这就形成了暴力的对抗与暴力的循环现象。

这就是中国王朝政治递嬗的根本肇因,也是“人治”政治的祸根。